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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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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胡某甲与被申请人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胡强,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某,女。 再审申请人胡某甲与被申请人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胡强,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女。

再审申请人胡某甲被申请人某某变更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判将胡某乙判归被申请人养,不利于孩子成长;申请人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护权,原判未予评判错误;原审程序违法,对该案未进行调解。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胡某乙一直随被申请人杜某某生活至今,已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现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影响较大,原审判决胡某乙仍随杜某某生活并无不当。孩子随被申请人杜某某生活,被申请人即对胡某乙具有监护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

综上,胡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