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0号 委托代理人:胡强,男。 再审申请人胡某甲与被申请人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判将胡某乙判归被申请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申请人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护权,原判未予评判错误;原审程序违法,对该案未进行调解。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胡某乙一直随被申请人杜某某生活至今,已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现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影响较大,原审判决胡某乙仍随杜某某生活并无不当。孩子随被申请人杜某某生活,被申请人即对胡某乙具有监护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 综上,胡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