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90号 再审申请人郭建金与被申请人常朝才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建金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人证言不属实,评估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建金、被申请人常朝才作为乙方共同与甲方方城县四里店乡干沟村代家庄组、范家庄组、常家庄组签订协议书,约定了租地亩数、租金数额及当事人双方所负责任,故原审认定郭建金与常朝才合伙种植小辣椒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申请人现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 综上,郭建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建金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