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小字第19号
原告王虎伟,男,1974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梁小峰,系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雷,男,1966年1月29日生,系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曲会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从军,男,1963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虎伟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虎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虎伟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水振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