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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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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德与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兀志杰、阳光保险集团河南分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5)陕民初字第1394号 原告陈有德,男,生于1960年7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陈洋,男,生于1988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卫华山,该公司经理。

(2015)陕民初字第1394号

原告陈有德,男,生于1960年7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陈洋,男,生于1988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卫华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兀志杰,男,27岁,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阳光保险集团河南分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安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有德与被告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兀志杰、被告阳光保险集团河南分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有德于2015年10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有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有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有德负担。

审判员  赵占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