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薛门栓,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5月8日,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华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胡华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泽华,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3月19日,住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门栓诉被告三门峡华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门栓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门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门栓承担。
审 判 长 介 震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人民陪审员 曲建慈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怡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