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288号
原告薛晓辉,男,生于1987年7月7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程春霞,女,生于1962年2月15日,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之母,特别授权。
被告王星,男,生于1986年7月14日,住河南省陕县。(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晓辉与被告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晓辉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晓辉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1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水振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