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源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万某,女,32岁,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王某,男,32岁,住漯河市。 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源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万某,女,32岁,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王某,男,32岁,住漯河市。

原告万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9月12日生下女儿王某某。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出轨,失踪找不到人,原告自此自己居住,至今已经分居两年半时间,感情彻底破裂,无挽回可能。在2012年12月24日已经在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期间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在汽车站经营一家超市和洗浴,无暇照顾女儿,离婚后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避免孩子居无定所对成长不利,希望女儿有生活保障,被告现有房产归女儿王某某所有。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位于漯河市干河陈盛世嘉园小区22号楼六楼东户贷款房所有权归婚生之女王某某所有。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自由恋爱,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与被告王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分居两年半了,被告认可。婚后双方生气是因被告在外面找女人,原被告陈述一致。被告王某婚前欠原告及家人45300元。原告当庭对其诉请变更,称房产看被告的意思,愿意给就给孩子,不愿意就算了。另,原告陈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陈述其对原告还有感情,双方有和好可能。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结合庭审双方的陈述,被告王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双方生气,且双方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根本改善,双方已分居两年有余,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万某的离婚诉请,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婚生子王某某的抚养,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很少照顾,故婚生女应随原告万某生活,由万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50元。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王某可在不妨碍王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行使探望权。因位于漯河市干河陈盛世嘉园小区22号楼六楼东户的房产,原告不主张权利,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被告王某的婚前个人债务45300元,由被告王某偿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婚生子王某某随原告万某生活,由万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50元;

被告王某在不妨碍王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每月可以行使探望权,原告万某有协助的义务;

债务45300元,由被告王某偿还。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万某、被告王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