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鹏威与四川联合一百产品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一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一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天舟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源民三初字第36号 原告刘某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刘三才,男,47岁。系原告刘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合一百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9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源民三初字第36号

原告刘某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刘三才,男,47岁。系原告刘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合一百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权。

被告联合一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魁建。

被告联合一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负责人李峰舟。

被告漯河天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联合一百产品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一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一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天舟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供的四被告地址均查无此单位,原告又未有其他四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诉讼费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磊

审 判 员  孙慧玲

人民陪审员  耿军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