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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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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国与鹤壁市贵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德州威远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马秀国,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贵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培杰。 被告山东德州威远车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国与被告鹤壁市贵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德州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马秀国,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贵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培杰。

被告山东德州威远车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国与被告鹤壁市贵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德州威远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国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秀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马秀国负担。

审 判 长  王银忠

审 判 员  孙 渝

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