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马秀国,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赵培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国与被告鹤壁市贵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德州威远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国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秀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马秀国负担。 审 判 长 王银忠 审 判 员 孙 渝 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