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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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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顺与魏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郑泽顺,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魏朝明,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泽顺与被告魏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泽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朝明的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郑泽顺,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魏朝明,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泽顺与被告魏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泽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朝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泽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泽顺撤回对被告魏朝明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