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郑泽顺,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魏朝明,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泽顺与被告魏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泽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朝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泽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泽顺撤回对被告魏朝明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