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邢凡,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夏荣先,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凡与被告夏荣先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