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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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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凡与夏荣先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邢凡,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夏荣先,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凡与被告夏荣先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邢凡,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夏荣先,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凡与被告夏荣先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