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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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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01号 原告赵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01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艳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