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01号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