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73号 原告杨勇,男,1987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张剑锐,河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具体权限为:具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权利,代为出庭、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具有代为申请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等一切诉讼权利。 被告李燕,又名李娜,女,1990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岳光明,卢氏县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具体权限为:具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权利,具有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具有代为申请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诉讼权利。 被告李飞,男,1990年1生,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杨勇与被告李燕、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勇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勇负担。 审判员 程军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