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341号 原告李晓性,男,1952年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卢氏县。 被告曹占朝,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张爱霞,女,1973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李晓性诉被告曹占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晓性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性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晓性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