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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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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英与袁礼江、袁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5)陕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田海英,男,生于1972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袁礼江,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袁书周,男,生于1965年3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英诉被告袁礼江、袁书周民间借贷纠纷

(2015)陕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田海英,男,生于1972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袁礼江,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袁书周,男,生于1965年3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英诉被告袁礼江、袁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袁礼江所有的豫MA7***奥迪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袁礼江所有的豫MA7***奥迪车一辆。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丙林

代理审判员  赵占虎

代理审判员  张海熬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雪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