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田海英,男,生于1972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袁礼江,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袁书周,男,生于1965年3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英诉被告袁礼江、袁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袁礼江所有的豫MA7***奥迪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袁礼江所有的豫MA7***奥迪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丙林
代理审判员 赵占虎
代理审判员 张海熬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雪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