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陕县张汴乡刘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秀山,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赵增军,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生,住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张汴乡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增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张汴乡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县张汴乡刘寺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县张汴乡刘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水振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