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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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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芳芳与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罗芳芳,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女,1972年6月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郭玉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闫希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罗芳芳,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女,1972年6月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郭玉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闫希平,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芳芳与被告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芳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芳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6元,减半收取3528元,由原告罗芳芳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