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40号 负责人肖振保,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言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与被告鹤天章(鹤壁)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撤回对被告天章(鹤壁)信息纸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