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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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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与天章(鹤壁)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40号 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 负责人肖振保,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章(鹤壁)信息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言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40号

原告鹤壁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

负责人肖振保,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章(鹤壁)信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言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与被告鹤天章(鹤壁)信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撤回对被告天章(鹤壁)信息纸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恒通塑料包装加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