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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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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付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