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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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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华与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郭少华,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庆红,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玉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法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郭少华,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庆红,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华羲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玉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晨金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少华与被告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少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