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郭少华,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庆红,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董玉霞,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祁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少华与被告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少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