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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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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日成与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被告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日成与被告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日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成与被告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日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3458元,由原告金日成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