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陈勇,男。 被告耿文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耿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