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陈静,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刘长红,男,1973年4月8日出生。 被告韩小红,女,1970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庄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刘长红、韩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静撤回对被告刘长红、韩小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