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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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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乔志有、靳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1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负责人叶岷,该行行长。 被告乔志有,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靳付英,女,1969年1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1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负责人叶岷,该行行长。

被告乔志有,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靳付英,女,1969年1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乔志有、靳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