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16号 负责人叶岷,该行行长。 被告肖利,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胡景秋,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孙国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肖利、胡景秋、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