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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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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肖利、胡景秋、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1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负责人叶岷,该行行长。 被告肖利,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胡景秋,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1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负责人叶岷,该行行长。

被告肖利,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胡景秋,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合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肖利、胡景秋、鹤壁市合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