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588号 原告冯红伟,男。 法定代表人田玉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伟与被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红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红伟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4元,减半收取4597元,由原告冯红伟负担。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