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吴莉,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王勇,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 代表人苏平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莉与被告王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莉撤回对被告王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吴莉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