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魏迎新,男,1966年1月9日出生。 被告户二红,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李保良,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张军民,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迎新与被告户二红、李保良、张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迎新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