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保岗,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 被告肖桂英,女,1962年5月8日出生。 被告肖法武,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张贵喜,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保岗、鹤壁市长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肖桂英、肖法武、张贵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