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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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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保岗、鹤壁市长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肖桂英、肖法武、张贵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63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保岗,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长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 被告肖桂英,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63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保岗,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长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

被告肖桂英,女,1962年5月8日出生。

被告肖法武,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张贵喜,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保岗、鹤壁市长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肖桂英、肖法武、张贵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