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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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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晓光、罗文杰、韩秀军、赵艳、吕瑞、直建彬、蔡胜国、郑清彦、陈静静、蔡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08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职务董事长。 被告蔡晓光,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罗文杰,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韩秀军,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08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职务董事长。

被告蔡晓光,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罗文杰,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韩秀军,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艳,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吕瑞,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蔡胜国,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郑清彦,男,1963年4月6日出生。

被告陈静静,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蔡金宝,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晓光罗文杰、韩秀军、艳、吕瑞、直建彬、蔡胜国、郑清彦、陈静静、蔡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