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职务董事长。 被告蔡晓光,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罗文杰,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韩秀军,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赵艳,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吕瑞,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蔡胜国,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郑清彦,男,1963年4月6日出生。 被告陈静静,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蔡金宝,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晓光、罗文杰、韩秀军、赵艳、吕瑞、直建彬、蔡胜国、郑清彦、陈静静、蔡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