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102号 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该中心主任。 被告鹤壁市社会福利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该厂厂长。 被告王福生,男。 被告王焕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鹤壁市社会福利服装厂、王福生、王焕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