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978号 法定代表人刘希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雪玲,女,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雪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付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