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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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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933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温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璐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933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温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璐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2013年4月,其与被告温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自由恋爱,于2013年8月26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婚生子女。2015年6月16日,其在医院接受终止妊娠手术后,被告温某某不但不对其进行照顾,还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温某某离婚

被告温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其要求:1、婚前在原告杜某某名下支付首付通过贷款方式购置小汽车一辆,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车贷48000元,如离婚,该车归原告杜某某所有,原告杜某某支付其车款24000元;2、婚前在其名下支付首付通过贷款方式购置房产一处,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房贷32136元,如离婚,该房产归其所有,其支付原告杜某某房款16068元;3、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共计20万元(其中在鹤壁农商银行借款10万元),如离婚,为原告杜某某找工作支出的750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剩余的125000元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温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于2013年8月26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婚生子女。诉讼中经查,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然因家务琐事生过气、吵过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有过争执,但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唯一办法,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夫妻关系和好有望。原告杜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对原告杜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