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326号 原告杨卫平,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常学科,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 代表人张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卫平与被告常学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卫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学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平撤回对被告常学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杨卫平负担。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