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146号
原告马在庆,男,1968年8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在庆与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在庆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在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在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在庆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