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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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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超润商贸有限公司与鹤壁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67号 原告鹤壁市超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斌,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代理权限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67号

原告鹤壁市超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斌,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代理权限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超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超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超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超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鹤壁市超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