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76号
法定代表人冯自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崔新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佰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新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佰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佰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佰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佰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