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94号
原告黄本玲,女。
被告刘根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本玲与被告刘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本玲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根福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本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本玲撤回对被告刘根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本玲负担。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