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125号
原告闫希顺,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沈相钦,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娄爱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希顺与被告鹤壁市元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希顺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希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希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元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希顺负担。
审判员 孟利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