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新豪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35号 原告赵新豪,男,1977年6月1日出生。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法定代表人宋志伟,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豪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35号

原告赵新豪,男,1977年6月1日出生。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法定代表人宋志伟,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豪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新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新豪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新豪负担。

审判员  郝付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