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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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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与索利斌、苗艳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138号 原告王建平,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索利斌,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苗艳萍,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索利斌、苗艳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138号

原告建平,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索利斌,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苗艳萍,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建平与被告索利斌、苗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平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