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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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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洪川与张春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219号 原告谢洪川,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张春祥,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川与被告张春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洪川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219号

原告谢洪川,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张春祥,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川与被告张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洪川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洪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洪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洪川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