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57号 代表人张全江,该行行长。 被告王春燕,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刘记海,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刘井恩,女,1972年5月9日出生。 被告李帅,男,1977年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与被告王春燕、刘记海、刘井恩、李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7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