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44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江,该行行长。 被告胡小孬,男。 被告刘俊叶,女。 被告胡瑞兵,男。 被告郭艳霞,女。 被告张学根,男。 被告胡小霞,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与被告胡瑞兵、郭艳霞、胡小孬、刘俊叶、张学根、胡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