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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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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喜与刘东海、安阳县光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033号 原告刘志喜,男。 被告刘东海,男。 被告安阳县光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喜与被告刘东海、安阳县光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033号

原告刘志喜,男。

被告东海,男。

被告安阳县光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司。

法定代表人东海,该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喜与被告刘东海、安阳县光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东海、安阳县光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志喜负担。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