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033号 原告刘志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喜与被告刘东海、安阳县光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东海、安阳县光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志喜负担。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