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93号 被告陈某某,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