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12号 原告刘学坤,男,1945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李俊英,女,60多岁。 被告张勇,男,30多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坤与被告李俊英、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坤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俊英、张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坤撤回对被告李俊英、张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