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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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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坤与李俊英、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12号 原告刘学坤,男,1945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李俊英,女,60多岁。 被告张勇,男,30多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坤与被告李俊英、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坤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12号

原告刘学坤,男,1945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李俊英,女,60多岁。

被告张勇,男,30多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坤与被告李俊英、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坤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俊英、张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坤撤回对被告李俊英、张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