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98号 代表人张全江,该行行长。 被告苏娟,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林,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与被告苏娟、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2104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72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