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吴麦花,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 申请人吴麦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海亮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海亮,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福,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 申请人吴麦花述称,申请人吴麦花与被申请人王海亮系夫妻关系。王海亮于2013年在北京打工,并于当年5月8日突发脑出血,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经鹤壁市淇滨区残疾人联合会鉴定,王海亮为肢体二级残疾。现被申请人四肢不能动、吃饭靠喂、意识不清、经常发呆、胡言乱语。申请人吴麦花依法申请确认被申请人王海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吴麦花为其法定监护人。 审理中,吴麦花向本院提交了王海亮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病历和残疾人证;王海亮近亲属王学福、李某某、吴麦花、王某甲、王某乙提交了申请法院指定吴麦花为王海亮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此外,根据申请人吴麦花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王海亮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经鉴定确认:被鉴定人王海亮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麦花提供的王海亮的病历资料等其他证据以及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王海亮患有疾病,至今未愈;结合其病情现状、精神状态,依法应宣告王海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从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王海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申请人吴麦花为王海亮的监护人。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吴麦花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