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张紫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全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紫峰与被告鹤壁天信凤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紫峰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紫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紫峰撤回对被告鹤壁天信凤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张紫峰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